《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出台
《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七章36条,对行业协会的宗旨、设立登记、会员与组织机构、工作职能、促进发展、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为规范行业协会管理,规定: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办法》为保障行业协会的独立自主,规定: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与行业协会的职能、机构、人事和财务分开,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国家公务员和依法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
《办法》同时规定:在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且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行业协会,应当于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予以规范。
合肥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