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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索中前行 在创新中发展——《中国社会报·社会组织周刊》专访王佛生巡视员

日期:2012-05-17 浏览:

 

在探索中前行 在创新中发展

——访安徽省民政厅巡视员兼省民管局局长王佛生

本报记者  季云岗  刘延庆

近日,记者在安徽进行社会组织为民服务创先争优专题采访期间,就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相关问题,专访了省民政厅巡视员兼民管局局长王佛生。

记者:近年来,安徽省在以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为着力点的社会组织改革创新工作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

王佛生:2008年,我省为适应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需要,提出了以改革行业协会管理体制为重点的社会组织管理创新15项政策措施,合芜蚌三市先行试点。目前,三市初步实现了行业协会、公益性社会组织、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新突破:行业协会直接由民政部门审批登记,改业务主管单位为业务指导单位,取消了前置性审批;实行政会分开,现有248个行业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四个方面完全分离,实现了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向“政府指导,自下而上”的发展模式转变。

这样的发展模式转变带来了多方面的成效。首先是行业协会活力得到释放。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脱钩后,自主发展空间得到极大拓展。其次是行业协会产业集聚功能得到提升。合肥市研究制定“十大特色领域”行业协会发展规划,计划打造会员企业总产值100亿元以上、在全国乃至国际上有相当知名度的行业协会5家,培育会员企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的省内知名行业协会10家。第三是区域商贸交易活动更加活跃。合肥市家用电器与电子信息产业协会协助市政府举办第三届“中国(安徽·合肥)国际家用电器博览会”,签署73个投资贸易项目,总额117.5亿元。第四是政府扶持力度明显加大。蚌埠市对新成立的行业协会每家支持10万元启动资金,而且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提取2%,支持基层社会组织开展助老助残等公益活动。芜湖市用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共支出资金约810万元。

2010年9月,民政部与安徽省政府共同签署了协议,决定将合芜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措施,推广应用于整个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目前皖江城市带各市正有计划地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创新工作。

记者:目前在全国许多省都存在着社会组织的监管体制和机构不健全等问题,安徽省又是怎样的情况,对此您有什么建议?

王佛生: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体制。省本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有90多家,明确或设有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单位不足10家,有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日常监管与指导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而在各级民政部门内设的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力量严重匮乏。全省现有16个市,105个县、市、区,仅有专、兼职工作人员115位,目前仍有1个市,70%以上的县(市、区)没有专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没有专职人员和列入财政预算的工作经费,应付登记工作已力不从心,服务、监管与执法更是无暇顾及。

社会组织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推进完善社会管理,实现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服务管理力量。县一级政府要尽快在民政部门内建立社会组织管理专门机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至少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预算必要的执法经费,彻底改变监管失控的状况。省、市登记管理机关要设置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局,按照社会组织分类,内设相应的管理机构,在编制、人员、经费和执法力量上,充分保障其能履行备案、登记和监管、执法等相关法定职责。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应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皖活动的监管和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的组织指导等工作,逐步改善双重管理体制,提升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能力。

记者:十三次民政工作会议期间,温家宝总理指出,政府的事务性工作可以适当地交给社会组织承担;李立国部长在作总结报告时也表示,民政部门将推进职能转变,把一些具体事务移交给社会组织来做。中央财政2亿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活动也已经启动。在职能转移和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方面,安徽已经做了哪些积极探索?

王佛生:针对我省行业协会改革创新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将制定行业标准、建立行业诚信档案、维护行业市场公平、实行行业准入管理等适宜行业协会履行的职能,明确转移给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解决行业管理中职能“缺位”的问题。并加强对行业协会自律能力的监管,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机制。

今年,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配合财政、税务等部门,加强研究、制定出对社会组织资金支持和财政监管的相关政策,完善和落实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改善公益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标准、运作和监管制度,建立公开、公平、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同时,我们还建议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明确用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比例,向社会组织购买契约式公共服务,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逐步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资助和奖励机制,设立社会组织发展资金,逐步建设省、市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专门支持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为长远服务提供准备。 (本文刊登于《中国社会报·社会组织周刊》2012年第11期4月15日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