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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面下放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审批权限

日期:2013-01-24 浏览:

 

 

为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在安老扶弱、助残养孤、扶危济困、救助赈灾等领域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展,2009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省直有关单位支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厅〔2009〕10号)中,首次提出将我省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审批权限下放至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三个市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登记并履行登记管理职责。2010年,根据《民政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协议》精神,安徽省民政厅制定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意见》民管字〔2010〕137号),再次将我省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审批权限扩大到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等10个市。2012年,省政府对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省民政厅为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推进行政服务方式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权配置,提出将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到全省市级民政部门直接登记。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至此,我省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全面下放到所有市,非公募基金会拥有了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将有力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全面发展。